行政执法徽的规范使用要求包括以下几点:
统一制服和标志式样: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服式样完全统一,主体元素、标志规格以及布局完全统一,不同执法队伍通过标志中的名称和图案加以区分,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不同执法部门着装五花八门的问题,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严肃性。
严格执行规定: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,佩戴执法标志。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行政执法人员,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,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,佩戴执法标志。未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行政执法人员,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,应当做到着装整洁规范。
规范佩戴肩章、臂章、胸徽、胸号等标志: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着制式服装时应规范佩戴肩章、臂章、胸徽、胸号等标志,不得佩戴其他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或物品。
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,除根据实际需要在制式服装外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、反光背心、救生衣等装备外,不得外罩便服。
制式服装、鞋帽、领带等配饰应按季节和气候配套穿着,不得将不同种类、不同季节的制式服装混搭,不得与便服、其他鞋类混穿。
严格按照规定配套穿着:通常着装,春秋季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;夏季着制式短袖衬衫或制式长袖衬衫;冬季着常服或冬执勤服。
在特定情况下,行政执法徽可能需要被收回:出现违法行为、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、违规使用徽章等情形时,行政执法徽应当被收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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